分公司注销登记应递交什么原材料?分公司注销登记应递交的原材料包含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报告、企业签定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证明、分公司营业执照等。下边为您详解有关分公司注销登记应递交的原材料。
分公司注销登记应递交的原材料:
1、企业法人代表签定的《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报告》(企业加盖公章);
2、企业签定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企业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应标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办理事宜、管理权限、受权限期。
3、分公司被依规勒令关掉的,递交勒令关掉的文件;
因违背《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相关要求被企业登记行政机关依规吊销执照的,递交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吊销执照的决策。
4、分公司的《营业执照》正、团本;
5、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文件。
注:1、按照《公司法》、《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开设的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用本标准。
2、《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报告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能够 根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总局《我国企业登记网》免费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机关领到。
3、递交的申请报告与其他申报材料理应应用A4型纸。
左右各类未注明递交复印件的,理应递交正本;递交复印件的,理应标明“与正本相同”并由企业签定,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授权委托的委托人加盖公章或签名。
《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有关要求:
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,理应递交以下文件:
(一)企业清算组成员责任人签定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;
(二)人民检察院的倒闭判决、散伙裁判文书,企业按照《公司法》做出的决定或者决策,行政单位勒令关掉或者企业被撤消的文件;
(三)股东大会、股东会、1人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、外国投资的企业股东会或者人民检察院、企业准许行政机关办理备案、确定的清算审计报告;
(四)《公司法人营业执照》;
(五)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要求理应递交的别的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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